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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30多万停车费广告费归谁?
业委会打官司,法院判物业公司返还公共收益
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场,投放在小区内的广告……这些公共收益一直由物业服务公司收取,但是往往费用明细不清、去向不明。3月24日,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案情,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镇江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起诉原物业服务公司,要求返还停车费、广告费等公共收益及退还多收取的公共能耗费。
通讯员 润萱 徐烨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凌云
院方介绍,被告深圳某物业镇江分公司系镇江某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于2018年8月31日被小区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该物业公司退场后,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发现该物业公司未如实向业主交付停车费收入、广告费收入等公共收益,且多收取了公共能耗费,故起诉要求被告深圳某物业镇江分公司和被告深圳某物业公司交付公共收益40多万元,退还多收取的公共能耗费30多万元。
润州法院经审理认为,现实生活中,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居民小区的管理者,往往会利用其管理便利,占用居民小区的公共场地和设施进行经营,并将经营收入归为己有。本案中,该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深圳某物业镇江分公司曾于2010年6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即该小区广告费、车位费收入的70%应交付给业主委员会作为维修基金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
据此,承办法官根据被告深圳某物业镇江分公司提交的该小区地面车位和地下车库斜坡车位租赁明细、广告费等公共收益清单,在查明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小区公共场地和设施进行经营、收益的基础上,扣除合理成本和支出后,判令被告深圳某物业镇江分公司、深圳某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车位费、广告费等公共收益30余万元。
关于原告主张两被告退还多收的公共能耗费,法官认为,公共能耗费不像公共收益,小区业主委员会不能以全体业主的名义主张物业服务企业返还多预收的公共能耗费用,只能单个的业主予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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